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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

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

一、国家职业资格五级(初级)申报条件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1、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
2、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1年,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。

二、国家职业资格四级(中级)申报条件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1、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,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2、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核认定的,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生,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。

3、各技工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毕业班学生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。

4、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,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,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。

三、国家职业资格三级(高级)申报条件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1、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2、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5年者,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,可分别申报高级资格鉴定。

3、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或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核认定的,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生。

4、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班学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班学生可申报相应职业(工种)高级资格鉴定。

四、国家职业资格二级(技师)申报条件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    1、取得本职业(工种)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(工种)工作3年(含3年)以上。

2、职业技术学院、高级技工学校毕业,并取得本职业(工种)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(工种)2年(含2年)以上。

3、取得大专、本科、硕士、博士毕业者,从事本职业(工种)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10、9、7、6年以上。(在校学习期间计算评审年限)

4、取得助理工程师、助理讲师、助理经济师、助理会计师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后,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(工种)工作3年以上者。

5、取得其它学历的毕业者,从事本职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。

6、已获得本职业(工种)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,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两项者,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考评。

⑴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10名,在全省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,在地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。

⑵具有较高技能水平或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技绝招,达到省内先进水平,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。

⑶在开发、推广、应用先进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,开展技术革新、技术改造、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,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。

⑷在指导青年工人或技工学校、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进行技能训练,传授技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。

五、国家职业资格一级(高级技师)申报条件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1、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(工种)工作3年(含3年)以上。

2、取得大专、本科、硕士、博士毕业者,从事本职业(工种)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15、14、11、9年以上。(在校学习期间计算评审年限)

3、取得工程师、讲师、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,连续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(工种)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。

4、取得其它学历的毕业者,从事本职业连续工作20年以上。

5、已获得本职业(工种)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,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三项者,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。

⑴技艺高超,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招绝技,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或在技术革新、技术改造、攻克技术难关和预防排除重大事项隐患中做出突出贡献,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。

⑵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,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。

⑶在推广、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,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,并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金牌、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或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,为国争光的。

⑷荣获过国家和省级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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